贪念会把人带到悬崖
一
在澳大利亚,有一片特殊的草原,由于那里的草长得特别肥美,所以那里的羊群发展得特别快,而每当羊群发展到一定的限度,就会出现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走在前面的羊群总能够吃到草,而走在后面的总是只能吃剩下的,于是后面的羊群在前面羊群吃草的时候,就会拼命地跑到队伍的前面。就这样,羊群为了争夺食物,都不愿意落在后面,这样草原上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壮观的场面,羊群都朝着一个方向不停地奔跑。草原的尽头有一片悬崖,羊群跑到悬崖边缘也全然不去理会,于是整群的羊就往悬崖下跳……
从一开始,羊们只是为了贪吃一点青草,但为了争夺这一点青草,最后却贪“吃”了自己。
当贪念开始升起时,别忘了提醒自己,贪念会把你带到悬崖。
二
在北极圈里,北极熊几乎没有天敌,然而,爱斯基摩人却能轻易地把它们捕获。
北极熊有一个嗜血如命的特性,爱斯基摩人正是利用了它们的这个特性。他们把动物的血冻结成冰,中间藏进一把双刃匕首,然后把这种精心制作的冰块扔在雪原上。当北极熊闻到血冰块的气味时,就会迅速赶到,并开始贪婪地舔着血冰块。舔着舔着,北极熊的舌头渐渐麻痹,刀刃划破了它的舌头,鲜血一个劲地涌出来,随着不断地舔下去,刀口越划越深,鲜血越涌越多,最后北极熊因失血过多,休克晕厥过去,从而轻易地落入爱斯基摩人的手心。
想起北极熊,让我想起一些大权在握者,他们也像北极熊一样,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几乎没有“天敌”。然而,他们中总有一些人,下场可悲,或沦为阶下囚,或送上断头台。那么,是谁害了他们?不是别人,正是他们自己的嗜好。因为总有那么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窥探着他们的嗜好:你嗜好金钱,便用金钱来喂你;你嗜好美色,便用美色来喂你;你嗜好虚荣,便用虚荣来喂你……结果,有些人在享乐中,渐渐变得麻痹起来,渐渐失去了理智,最后因丢失了做人做官的底线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心,嗜好可以将你喂饱,也可以将你喂死啊。
三
在领导干部廉政培训班上,一位党校的老教授给学员们讲到内蒙古草原上的一种鼬鼠。他说,鼬鼠整天忙忙碌碌,不停地寻找着食物、然后把吃不完的食物储存到洞穴里。据统计,鼬鼠一生要储存20多个“粮仓”,足够十几只鼬鼠毕生享用。
“然而,你们知道鼬鼠最后是怎么死的吗?”老教授说,“它们最后都是饿死的!”
饿死的,这怎么可能呢?学员们感到不解。老教授说,鼬鼠晚年走不动的时候,就会躲进自己的“粮仓”里.但它们必须经常啃咬硬物磨短两颗门牙,否则就会因门牙无限生长而无法进食。但它们早先在“粮仓”里并没有储存硬物,结果因没有硬物磨牙致使门牙不断生长,老长的门牙鼬鼠无法进食,最后饿死在粮堆上。
学员们感叹:这鼬鼠也太愚蠢了!为什么当初在储存粮食的同时不储存一点石子等硬物呢?
老教授说,鼬鼠是一种很有灵性的动物,从它储存粮食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来。鼬鼠不是因愚蠢而饿死,而是饿死在自己的贪欲上。贪欲使它只看到粮食,而看不见石子,看不见粮食以外的任何东西;它陷入贪欲的陷阱里,看不见隐患,看不见潜在的危机,看不见明天与未来,是贪欲葬送了它。
聪明的人,有时却犯着和鼬鼠一样的错误!老教授最后一句话,像一声警钟,在学员们的心中久久地回响……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国家明确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可定为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焦点 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提供旅游费用可算贿赂
《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意见》还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规定
医院员工泄漏患者个人信息要负刑责
据新华社讯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